新昌縣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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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本縣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屬于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通過適當的途徑發布。 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本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逐步實現發文辦理的電子化,提高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 第四條 行政機關負責公文收發管理的工作機構(簡稱公文管理機構)是負責本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的機構,管理、協調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文的草擬機構在完成公文草擬的同時,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對照《條例》的要求,在發文單上注明其屬性;屬于不予公開的,還應當注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管理行為無關的內部信息,包括機關內部人事任免、內部設備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等信息歸入依申請公開類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按照《條例》審查該類信息是否可以公開。 第六條 公文管理機構在審核公文時,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同時審核草擬機構確定的屬性是否準確,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 公文管理機構認為草擬機構確定的屬性不符合《條例》的要求,可以協商草擬機構重新確定屬性;協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審核意見,由公文簽發人確定。 第七條 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其屬性。 第八條 對聯合發文,各聯合發文機關應當協商確定公文屬性。公文簽發后,主辦機關應當將其屬性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九條 公文簽發后,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其屬性,分別編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目錄。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直接將該信息通過新昌縣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發布。 第十條 各行政機關可以重新印制發文單,列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見附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訂發文單。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保密工作部門應當配合公文管理機構搞好公文類信息的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業務流程、辦事指南、統計數據、執法文書以及其他非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發文單(參考) |